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关键词【公务用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实施办法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关键词【会议活动】
节会庆典费用不准摊派
实施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关键词【责任追究】
浪费情节严重可究刑责
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受到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