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在建立会展业服务保障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性突破? 答:为了进一步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条例》要求政府及各部门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提供公共服务。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决策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工作。同时,明确了公安、城管执法、市政管理、公共交通等部门在会展活动期间,对会展活动安全保障、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户外广告、增加公交运营车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要求工商、知识产权、质监等部门派员进驻大型会展举办场馆提供服务;禁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务费用。 问:《条例》在规范会展业市场管理方面有哪些实质性规定? 答:条例规定实行年度会展计划申报制度,会展业管理机构依据所报计划开展会展项目推介、宣传、协调和信息咨询等工作。对于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审核程序。条例规定: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会展活动,申请人应当向会展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核准。申请以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和相关协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和相关协会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会展业管理机构意见。同时,条例也细化了举办单位在参展商资质、招商招展信息、宣传广告、安全责任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问:作为我市会展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下一步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贯彻落实《条例》是我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重要举措。我们成立了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以“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的方式,对《条例》的宣传贯彻进行统筹安排。目前,正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就《条例》的适用范围、服务保障、扶持培育、规范管理等条款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届时将公开发布。 (编辑发布: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