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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2)

时间:2014-01-14 12:3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般类展会是指除自办类展会、重点类展会外,列入全省年度展会目录的国际性货物贸易展会。 6、服务贸易展会是指以服务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展会,分为重点类展会和一般类展会。 重点类展会是指展区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
  
 
  一般类展会是指除自办类展会、重点类展会外,列入全省年度展会目录的国际性货物贸易展会。
 
  6、服务贸易展会是指以服务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展会,分为重点类展会和一般类展会。
 
  重点类展会是指展区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或参展企业数10家以上(含10家)的服务贸易展会。
 
  其余服务贸易展会列为一般类展会。
 
  7、每年四季度,省商务厅根据开拓国际市场的重点方向和本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省级政策予以支持的展会计划。
 
  三、展会的支持标准
 
  8、自办类货物贸易展会的展位费给予70-100%资助;对经确认的为宣传浙江整体形象产生的公共布展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100%资助,原则上单次展会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展位数超过200个的,可适当提高)。
 
  9、重点类货物贸易展会给予展位费不高于70%的资助,单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一展会资助金额一致。
 
  10、一般类货物贸易展会给予展位费50%以下(含50%)的资助,单个展位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1、重点类服务贸易展会对经确认的为宣传浙江整体形象产生的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给予100%资助,对参展企业的会议注册费(报名费、参会费)给予100%资助;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无展位费的资助人员费)给予不高于70%资助(人员费每家企业最多资助两人,按有关规定资助),单个展位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的展位费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
 
  12、一般类服务贸易展会给予展位费不高于50%的资助。
 
  四、展会的资助方式
 
  13、国际性展会的承办单位应是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入围的展会定点服务单位,其中自办展以及未有限制条件的政策性重点展应通过评审从定点服务单位中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14、自办展和重点展由具体展会承办单位按照团体项目统一申请,并根据展会预算实行预拨清算办法。
 
  15、一般展由展会承办单位或具体参展企业向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各市县在全省商务专项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展会的绩效评估(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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