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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祥银:营改增后会展企业税负加重

时间:2014-03-20 09: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不同于制造业和一般服务行业,会展行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旅游行业特征,代收代支项目较为普遍。会展企业反映,根据不同活动类型和活动规模,会展行业抵扣一般占其毛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会议因其旅游性质特征更为明显,抵扣率甚至可以高达80%。在营业税条件
  

  不同于制造业和一般服务行业,会展行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旅游行业特征,代收代支项目较为普遍。会展企业反映,根据不同活动类型和活动规模,会展行业抵扣一般占其毛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会议因其旅游性质特征更为明显,抵扣率甚至可以高达80%。在营业税条件下,国家规定营业税率为5%,附加费0.56%,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率为5.56%。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率为6%,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价外税,企业应纳税率为6.36%,营改增后,会展企业的实际税务负担增加了。

  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2012年首先在上海市推开,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省市。2014年还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了加深对税制改革重要意义的理解,让税制改革真正惠及会展企业,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对上海、北京会展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

  营业税条件下有关会展行业的地方优惠规定

  不同于制造业和一般服务行业,会展行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旅游行业特征,代收代支项目较为普遍:场馆租赁、现场布置、交通食宿、广告宣传等,都属于代收代支项目。有鉴于此,北京市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京地税营〔2005〕57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除允许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项目外,还可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根据北京地方政策规定,展览可以扣除展览场馆租赁费、展台搭建费、参展人员食宿差旅费、参展展品运输费、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广告印刷品印刷费等费用后缴纳营业税;会议可以扣除会议场租费(含会场布置费)、受托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缴纳营业税。此后,上海等其他省市纷纷仿效,对会展行业普遍实行代理抵扣纳税制度,业内俗称差额纳税。

  税改政策文件规定

  为了保障改革顺利推进,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及财税〔2011〕133号4个文件,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和处理好的一些问题作了细致安排。

  会议展览服务被纳入现代服务业项下的文化创意服务。文件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文件对会议展览服务作出了界定——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有关会展行业的优惠税收规定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的的特殊性,这次改革在原来增值税17%、13%等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个更低的税率,而且明确会展行业适用6%的税率。同时,对会展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税率为6%(财税(2011)111号);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征收率为3%(财税(2011)111号)。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1号)。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合理扣除(财税〔2011〕110号)。
  营改增对会展企业税负的实际影响

 

  调查中企业反映,根据不同活动类型和活动规模,会展行业抵扣一般占其毛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会议因其旅游性质特征更为明显,抵扣率甚至可以高达80%。在营业税条件下,国家规定营业税率为5%,附加费0.56%(营业税的12%,5%×12%=0.56%),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率为5.56%。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率为6%,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价外税,企业应纳税率为6.36%(6%+6%×6%)。营改增后会展企业名义税率提高0.8个百分点,增加14.4%。考虑到抵扣政策的因素,会展企业的实际税务负担增加了1.63[6.36%/(5.56%×70%)=1.634]至3.81倍[6.36%/(5.56%×30%)=3.813]。北京、上海营改增试点期间,经过反复调查研究,两地仍然沿袭了原来的抵扣政策。2013年8月以来,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由试点省市推向全国,会展企业被告知,地方会展抵扣政策没有被认可,会展企业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且,北京试点期间享受的六项抵扣中只有场馆租赁和搭建可以减免,其他必须补缴,还被处以缴纳滞纳金。会展企业没有享受到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会展企业税负实实在在地加重了(详见北京会展企业税负变化测算)。(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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