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年营业额逾10亿元的会展企业对其北京地区会议业务收入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初步测算。测算结果表明:营业税有抵扣条件下,他们的实际税负只有1.12%,而改增值税后需缴纳的流转税约占其毛收入的6.34%,增长了4倍多。税改后增加税额约102万元,约占总的毛利润的5.37%。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反映,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101.92万元,其中因展览场馆租赁等未被列入税改试点无法取得可抵税增值税发票增加税负67.20万元,因增值税税率高于原来营业税税率增加税负34.72万元。
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调查中会展企业反映,试点阶段,馆租、设计搭建、物流运输等款项非试点地区企业的营业税发票可以抵扣,但试点地区企业必须开出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由于多种原因,有些企业开不出增值税发票,或不愿开出增值税发票,能够拿到的增值税发票不多,实际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少。
归纳起来,影响会展企业税负的因素主要有:第一,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只在少数服务行业展开,更多服务行业和众多会展服务环节所处领域还没有被全面纳入改革系列,会展场馆租赁、酒店餐饮等未试改服务行业拿不到增值税发票;第二,被列入试点改革行业的小额纳税人开不出增值税发票;第三,有些预付、代付款项不能及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到项目结束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开具,影响了当期抵扣;第四,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不协调,不同地区有关会展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尽一致,地方会展优惠政策尚未获得中央政策的认可,既有国家税改特殊抵扣安排政策没有涵盖会展行业,小额纳税人发票不能抵扣;第五,境外会展服务减免税收程序过于繁杂,有些规定和手续不太切合会展行业实际,实际受惠面有限;第六,会展行业财务管理和结算习惯不能适应增值税改革要求,需要根据税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
几点建议
首先,研究会展行业特征,落实国家财税(2011)110号文件精神,认定会展行业为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同意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会展服务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和行业十分广泛,除了会议、展览的策划组织外,还需要提供会展场馆和设备租赁、现场设计与布置、会展物品运输与采购、受托方人员交通与食宿、项目宣传推介与广告等多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费用大多由会展组织者代为收支或垫支,属于代理收支性质,会展行业从本质上看属于代理服务行业,应当被认定为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
其次,制定会展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规范会展行业可以抵扣的具体项目。由于会展行业所涉及的不少行业尚未被列入改革试点,许多会展代理服务支出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原来不同地方规定的抵扣项目不尽一致,未必完全合理,需要研究制定全国统一、规范、合理的会展行业税改政策,明确可抵扣项目,认可未改革行业营业税发票和小额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抵扣资格。
再次,落实国家财税(2011)131号文件精神,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税。会展行业有一部分业务属于为境外企业和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服务贸易出口范畴,应当享受服务贸易出口优惠政策,应当研究会展行业对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准确界定会展服务出口的概念、项目内容和免征款项。
另外,适当降低会展行业增值税税率。国家税改文件规定,会展行业增值税实行分类管理,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税率为6%;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名义税率比原来营业税增加了1个百分点,考虑到改革前地方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改革后会展企业的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建议适当降低会展行业增值税应税税率。
(作者系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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