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会展办〔2015〕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会展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节庆展会
论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相关精神,现将《重庆市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会展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重庆市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各级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申请、报批、备案程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按照“谁主办、谁引进、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条 展会活动申请、报批、备案。
(一)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名义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以及再次举办的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有变化的展会活动,由承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市委、市政府提前12个月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再次举办的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无变化的展会活动,由承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市委、市政府提前6个月上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展会活动,承办单位须提前1个月报市市政府会展办(设在市商委)备案。
(三)以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名义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以及再次举办的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有变化的展会活动,承办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前6个月送市政府会展办审核,市政府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再次举办的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无变化的展会活动,承办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前3个月报市政府会展办审批,市政府会展办同意后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首次申请举办展会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请示,包括活动名称(涉外活动需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应当提供共同主办单位书面同意函原件,如由中方与外方政府、国际组织或相关机构共同举办的,应当提供中外方合作协议;
3. 展会活动总体方案,包括拟邀请的领导同志及外宾范围;
4. 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
5. 招商招展方案;
6. 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注明举办理由;
7. 展会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8. 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9.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复函或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就展会涉外、涉台事项审批同意的复函;
10. 跨省市区举办展会的,应当提供举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原件;
11. 其他相关材料。
(五)已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申请举办的,且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有变化的,应当按照举办首届活动所需的材料提交。
(六)已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申请举办的,且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无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请示,包括活动名称(涉外活动需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2. 首届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3. 上届展会活动会刊及总结;
4. 本届展会活动总体方案,包括拟邀请的领导同志及外宾范围;
5. 本届展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
6.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 节庆论坛活动申请、报批、备案。
(一)以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名义举办的首届节庆论坛活动,以及再次举办的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有变化的节庆论坛活动,承办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提前3个月送市政府会展办审核,市政府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再次举办的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无变化的节庆论坛活动,承办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提前3个月报市政府会展办审批,市政府会展办同意后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市外单位来渝举办的节庆论坛活动,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函,经我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前3个月报市政府会展办备案。(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