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次申请举办(备案)的节庆论坛活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举办单位的申请;
2. 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活动的总体方案(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主要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保障措施、拟邀请的领导同志和嘉宾情况);
4. 经费预算方案及来源,有财政资金投入的,要明确财政投入额度和市场化运作额度(全市场化运作的无须提供);
5. 活动执行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复函或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就活动涉外、涉台事项审批同意的复函;
7. 跨省市区举办节庆论坛活动的,应当提供举办地主管部门的同意函原件;
8. 其他相关材料。
(四)已经批准的节庆论坛活动再次申请举办的,且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有变化的,应当按照举办首届活动所需的材料提交。
(五)已经批准的节庆论坛活动再次申请举办的,且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等无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举办单位的申请;
2. 首届节庆论坛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3. 上届节庆论坛活动总结;
4. 活动的总体方案(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主要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实施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措施、拟邀请的领导同志和嘉宾情况);
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精细管理,严格管理意识形态领域内容和形式化、空洞化的论坛、研讨、交流、报告、讲座等活动,务实管好学术类、经济类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 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报主管部门审核是指意识形态类节庆论坛活动须经市委宣传部同意,涉外节庆论坛活动须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同意,涉台节庆论坛活动须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
第六条 经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会展办审批同意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网公布。
第七条 所有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申报由市商委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点击下载
1.重庆市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申请表
2. 重庆市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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